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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高法:提供虚假学历、虚假个人履历用人单位可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wwwkaiyun.com    发布时间:2024-02-15 03:51:38

  原标题:人社部最高法:提供虚假学历、虚假个人履历,用人单位可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如今,随着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很多求职候选人为了获得心仪的工作以及更高的收入,便会对自己的简历进行造假。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如果不对应聘者的求职信息进行核实,很可能就会招收到一些诸如伪造虚假学历、伪造虚假个人履历等等问题的人员。这些人员会持续性做出有违职业道德的事,他们对自己的简历动手脚,会做出虚构身份信息、伪造学历证书、编造工作履历、隐瞒离职原因、隐瞒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等等行为,他们怀着侥幸心理顶风作案,为得就能通过简历造假的行为使自己蒙混过关,浑水摸鱼。如果招入了这些简历造假的求职候选人,便会给公司能够带来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的风险与损失。那么,假如发现员工有违诚信原则,企业将其解雇是不是合乎法律?是不是能够无偿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2022年2月,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部署,落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一)》),这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又一重要举措。

  《意见(一)》规范了调解协议后续程序性保障,完善了诉裁调对接机制,明确了终局裁决范围,确立了仲裁证据的司法审查规则,有利于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有利于提高仲裁终结率,高效便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细化了有关法律适用标准条件,有利于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促进裁审法律适用统一,有利于培养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自觉守法用法意识,提升仲裁、司法质效和公信力。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明确了如用人单位遇到劳动者所提供的学历信息、个人履历信息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存在造假行为的,均为构成欺诈行为,可合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所主张的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以支持,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无偿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此规定,有利于培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自觉守法用法意识,提升仲裁、司法质效和公信力。

  所以,各用人单位应在招聘过程中加入雇前背景调查环节,避免招入有简历造假行为的候选人,帮助求职者及员工了解简历造假行为的坏处,倡导大家遵守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最初表现为道德的基础要求,之后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成为民商事领域的一项根本原则。在我国,诚信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在经济、道德领域具备极其重大的地位。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遵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从形式上看,诚信原则是一条强制性的法律原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当事人如果违背诚信原则,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从内容上看,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善意真诚、守信不欺,讲求公开合理。

  我国关于诚信原则的立法最早出现于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立了其民法根本原则的地位。应该说这种立法模式是对当今世界法律研究成果与先进立法例的积极响应,具有相当的前瞻性。

  可以看出,《民法典》对于诚信原则同样是有规定的,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就必须要遵守诚实守信,而且要恪守承诺的相关原则规定,如果有一方出现不诚信行为,到时候另外一方是可以直接请求对方承担⼀定的责任的,严重的情况下,甚至整个合同都无效等等。

  作为职场人,我们该对造假行为“零容忍”,应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树立诚信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与职业操守。认真负责、敢于担当、实事求是,承诺的事情就努力去兑现,接受的工作就努力去做好,让同事和领导认可自己,让自己真实可信。诚信双赢,失信双输,职场诚信我们不可忽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